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三条 全国足球比赛和有关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有关诉讼工作依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凡不服纪律委员会所做出处罚决定的,均可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以下简称诉讼委员会)申诉,但不包括裁判员依据事实或在竞赛规程中规定的不可申诉的纪律委员会的决定。
第五条 凡不服从其他委员会所做出处罚决定的,除非该委员会有明文规定不得申诉外,均可向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在比赛中发生的事件,非经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理,诉讼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 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它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包括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等的争议,可向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诉讼程序
第八条 申诉者在有关规定下达后7天内将书面申诉资料寄交辩论委员会(以邮戳日期为准),同时需交纳申诉费2000元人民币(下同)。在未接到申诉费时,诉讼程序并未开始。
第九条 诉讼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及申诉费后,即开始诉讼工作,并在15日内做出驳回申诉、维持原处罚决定,撤消原处罚决定;撤消原处罚决定或部分撤消原处罚决定,改变原处罚决定的裁决。除下列第十条的规定外,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条 如对诉讼委员会罚款十万元以上;停赛或停止工作三年以上的裁决不服,可再向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进行申诉。非经诉讼委员会裁决,中国足协常委会对申诉不予受理。中国足协常委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一条 所有裁决均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
第十二条 诉讼委员会未做出裁决前,原处罚决定依然有效,并应得到执行,在此期间申诉者不执行原处罚决定,则驳回原申诉,以败诉论。
第十三条 诉讼委员会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依照事实做出裁决,有关人员必须对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胜诉者将退回申诉费,败诉或部分败诉则申诉费不再退回。
第十五条 申诉者应负举证责任,在提交申诉书时应附必要的证据资料。
第十六条 所有提交诉讼委员会的资料必须密封,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诉者承担。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申诉者的申诉权利,凡违反本条规定者,由诉讼委员会核实后,报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诉讼委员会组成人选由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申诉者不得提出回避要求。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1995年12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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